来源: 时间:2024-01-17 10:54【字号:大 中 小】
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提高工会预算执行效率,根据《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补充通知》《河北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管理办法》《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对调整工会经费上缴预算周期有关业务核算的补充通知》(财字〔2024〕3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通过自缴方式向省直工会上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以下简称“自缴经费单位”),包括省级预算单位、已商定的按系统管理经费的产业单位及驻石以外单位等未实行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单位。
二、工会经费计提及上缴
(一)工会经费计提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经费。由财政拨款并且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
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09〕37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二)工会经费上缴
自缴经费单位每月按规定计提,按月(或按季)向省直工会上缴经费,确保当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应上缴省直工会的工会经费及时足额上缴。
上缴时间:每月(季度)20日前向省直工会上缴当月(季度)应上缴工会经费。
(三)省直工会账户信息
户 名:河北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账 号:040202050924903386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中华支行
三、账务处理
(一)基层工会收到本单位行政划转、工会分会(工会小组)全额缴纳的工会经费后,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拨缴经费收入(留成部分)
应付上级经费—应付工会经费(应上解部分)
(二)基层工会向省直工会上缴工会经费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上级经费—应付工会经费(应上解部分)
贷:银行存款
(三)省级预算单位为工会分会(工会小组)的,须将足额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上缴至所隶属的基层工会,由基层工会严格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给省直工会。
四、领取收据时间
省直工会收到自缴经费单位上解的工会经费后,将为各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各单位当月上解的工会经费次月10日后可领取收据。
五、相关要求
1.基层单位按月(或按季)计提和拨缴的工会经费,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各基层工会要充分认识规范工会经费上缴周期的重要意义,主动与本单位行政对接沟通,严格落实好本单位工会经费收缴的主体责任,工会主席要切实担负起财会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禁止以不及时入账等各种形式压解甚至截留应上缴经费。 对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省直工会将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取消经费补助和其他评先奖励资格。
3.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抓好落实,确保及时足额完成工会经费按月度(或按季)上缴工作。
河北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